買方購買預售屋未依約繳款,可以解約不買嗎?

【買方購買預售屋未依約繳款,可以解約不買嗎?】 

多年前購買預售屋,現今景氣不好,房屋雖然興建完成,買方無意履約,也不再依約繳款,買方可以主張解約嗎?建設公司可以拒絕買方解約,請求買方依約履行,繳付價金嗎?

民法規定買方主要義務是『給付價金』及『受領標的物』,因此買方購買預售屋有依約繳付工程款、貸款及配合辦理交屋等義務,當買方未依約定時程繳付價金及辦理交屋,即屬違約,建設公司可因買方違約,主張解約並沒收買方已繳價金作為違約金。

但要注意的是,買方違約,是建設公司有解約的權利,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買方『不能』因自己違約而自己主張解除契約;所以,縱然買方不願繼續履約而未依約繳付價金,甚至買方有意將部份已繳價金讓建設公司沒收,建設公司也可以選擇不解約,而要求買方依約履行,繼續給付價金,迫使買方不得不買。

這樣的案例,在近年預售房屋興建完成,買方因現在房價低於多年前購買預售時的房價,不願再履約,經常發生。

所幸,因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若契約未為記載之事項,應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之規定予以補充的法律見解,近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所肯認。

而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4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有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買賣雙方並得解除契約之規定,因此,倘買方無意繼續履約,或違反付款約定時,至少買方可得主張解除契約,而無須被迫履行契約。

不過,買方仍須考量及面對已付價金遭建設公司主張沒收作為違約金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