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案例|借名登記
老先生買了不動產,借了兒子及媳婦的名字登記,日後想出售,媳婦卻藉詞不動產為公公所贈與,拒絕返還,法院會如何判斷?
詳細介紹
 李先生出資買受房屋投資,因李先生及太太均已六十多歲,銀行審核貸款不易通過,借用兒子及媳婦謝小姐之名義辦理登記,買賣價金都由李先生出資,於過戶後,仲介即辦理交屋予李先生,並將房屋之所有權狀正本點交李先生;李先生遂將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直至三年後,因不動產價格已有上漲,李先生有意將房屋出售,委託仲介出售時請謝小姐申請二份印鑑證明,以利售出辦理買賣過戶,謝小姐應允後遂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二份印鑑證明交予李先生,豈料,房屋經仲介公司出售,李先生也代理兒子及謝小姐簽訂買賣契約,出售給新買方,謝小姐竟於簽立買賣契約之翌日,突然離家,還拒接家人之電話,並向仲介公司表示,已辦理變更印鑑證明,這房屋是李先生買受贈與謝小姐,除非同意將出售價金半數給謝小姐,否則不願配合辦理提出印鑑證明。
 但因房屋確為李先生所有,僅是借李先生之子及謝小姐之名辦理登記而已,現謝小姐又避不見面,為順利完成房屋買賣契約之履行及避免謝小姐另行將房屋出售他人,李先生僅得起訴,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請謝小姐將房屋所有權回復移轉登記予李先生。
 法院認為因李先生提出房屋價金由李先生出資購入,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之後,房屋之所有權狀均由李先生保管持有,且參照謝小姐送與婆婆之行動電話簡訊內容,謝小姐亦認知房屋之處分權限在李先生婆婆手中,而非屬於謝小姐所能處分之財產,又當時購買房屋的仲介也有到庭證述是李先生要買來投資,沒有要給子女,且因李先生要出售房屋時,謝小姐也曾配合申辦印鑑登記及申領印鑑證明書等情節,足見李先生主張房屋係借用兒子及謝小姐二人之名義登記,應堪以採信,而經法院判決勝訴。 
​​​​​​(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