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案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損害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受損害的區分所有權人就只能隱忍遵守嗎?
詳細介紹
  林小姐於九十八年間購買一樓店面,店面地下一層全部自七十年間即由原屋主使用,但林小姐於交屋後,大樓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地下一層全數收回大樓管委會統一管理使用,嗣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多數決議同意通過收回地下一層,且還起訴請求林小姐返還地下一層予大樓管委會。
 林小姐嗣後也起訴請求確認上開已完成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因店面地下一層全部自七十年間即由原屋主使用等故,歷經多審級的審理,法院認為地下一層自興建之始,即有約定由一樓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之分管協議,從而判決大樓管委會敗訴,地下一層應由林小姐使用;另案法院也認為大樓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損害林小姐權益,而判決林小姐勝訴,會議無效。
(參考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95號)